全国各地婚假天数
地区 |
天数 |
文件 |
北京 |
10天 |
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假期七日。 |
天津 |
10天 |
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,享受婚假十日。 |
河北 |
18天 |
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延长婚假十五天。 |
山西 |
30天 |
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。 |
内蒙古 |
18天 |
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。 |
辽宁 |
10天 |
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七日。 |
吉林 |
15天 |
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,享受婚假十五天。 |
黑龙江 |
15+10天 (参加婚前医学检查) |
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,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增加婚假十日,假期工资照发。 |
上海 |
10天 |
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七天。 |
江苏 |
13天 |
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,延长婚假十天。 |
浙江 |
13天 |
《浙江省婚假规定》明确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,享受婚假十三天。 |
安徽 |
13天 |
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,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,延长婚假十天。 |
福建 |
15天 |
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。 |
江西 |
18天 |
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、生育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,增加婚假十五日。 |
山东 |
3天 |
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 |
河南 |
21+7天 (参加婚前医学检查) |
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十八日,参加婚前医学检査的,再增加婚假七日。 |
湖北 |
3天 |
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,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,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,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 |
湖南 |
3天 |
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 |
广东 |
3天 |
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 |
广西 |
3天 |
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 |
海南 |
13天 |
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,除享受网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十日。第二十三条规定,参加婚前医学检杳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检查时间。 |
重庆 |
15天 |
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。 |
四川 |
3天 |
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 |
贵州 |
13天 |
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十天。 |
云南 |
18天 |
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,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。 |
西藏 |
3天 |
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〉〉 |
陕西 |
3+10天 (参加婚前医学检查) |
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。 |
甘肃 |
30天 |
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。 |
青海 |
15天 |
《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。 |
宁夏 |
10+3天(参加婚前医学检查) |
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,办理婚姻登记、生育子女的夫妻,享受十天婚假,参加婚检的,增加三天婚假。 |
新疆 |
23天 |
《新强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,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二十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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