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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,清偿顺序是怎样的?

核心规则在202111日起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的物权编(担保物权) 和合同编(债的清偿) 两部分中,如下所示:

适用场景

核心法条

关键内容与优先顺序

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性

第三百八十六条

规定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

第四百一十四条

1. 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;
2. 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;
3. 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
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

第四百一十五条

按照登记(抵押权)或交付(质权)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

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清偿规则

第三百九十二条

1. 有约定从约定;
2. 无约定时,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;
3. 第三人提供物保的,债权人可选择执行物保或要求人保。

同一债权人对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

第五百六十条

当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,顺序为:
1. 已到期的债务;
2. 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;
3. 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(如利息高的);
4. 到期先后顺序;
5. 按债务比例。

单笔债务中费用、利息与本金的清偿顺序

第五百六十一条

1.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;
2. 利息;
3. 主债务(本金)。

 

 

2026年1月29日 11: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