卢森堡劳动法概述
1.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
【报告空缺就业岗位】卢森堡劳动法规定,为优化就业市场,雇主在雇用人员前有义务向卢森堡就业局报告本单位空缺就业岗位,且该报告必须先于雇主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3日以上。报告内容包括:雇主信息、待聘岗位性质、有关要求等。
【签订工作合同】雇用员工依据是工作合同。工作合同主要有试用(最 短2周,最长12个月),定期(不超过24个月)、不定期、钟点工、季节 工等类型,如果结束试用期合同,必须提前2周通知雇员。
【解除工作合同】解除工作合同分为提前通知和因重大原因解除合同 关系两种情况。对于前者,雇主计划解雇员工时,需提前通知员工,雇佣 期在5年以下的通知期为2个月,雇佣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通知期为4个 月,雇佣期10年以上的通知期为6个月。在相应的通知期满后合同关系结 束。如雇员主动提出辞职,则上述通知期减半。被雇主主动提出解雇的雇 员可领取解雇补助。
劳资双方因故可不提前通知结束工作合同关系(法律中称因重大原因 解除合同),被解雇雇员无权领取解雇补助。如劳资双方对于导致解除劳 动关系的事件保持沉默1个月以上(刑事案件除外),则不能采取此种解 除合同方式。
【工资】卢森堡政府不定期确定最低工资水平,2015年1月最低工资 1922欧元。工资和相关津贴、奖金由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确定。工资随物价 水平变化,按照特定指数机制计算,消费物价指数累计增幅达到2.5%时, 即启动增资机制。
【工作时间和加班】卢森堡劳动法规定,一般行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 过40小时,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。需要员工加班雇主必须向劳动监察部门 报备,但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每天10小时、每周48小时。加班工资为: 工人为正常小时工资的125%、雇员为150%、青少年(15-18岁)为200%。 周日加班工资为正常小时工资的170%,法定节假日如加班,必须给予休 假补偿。
【休假】在同一雇佣单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雇员,可享受带薪休 假。大部分私有部门雇员享受每年25天的带薪休假,可根据工作需要与雇 主协商决定具体时间。
【社会保险】卢森堡主要社会保险种类及费率如下表:
表:卢森堡主要社会保 R险费率
险种 雇员缴纳比例 雇主缴纳比例
医疗保险 现金支付的诊疗费用0.5% 实物支付的诊疗费用2.8% 实物支付的诊疗费用2.8%
养老保险 8% 8%
从属险 1.4% --
工作健康险 -- 0.11% (一般)
事故险 -- 依据工种而1.15%
互助险 -- 依据工种而定
资料来源:卢森堡商会
2.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
【劳动许可】卢森堡政府规定,除以下人员及情况之外,其他外国人 在当地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:
(1 )欧盟成员国居民(不包括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公民)和挪威、 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瑞士居民及其配偶(配偶无国籍要求);
(2)卢森堡政府批准的难民;
(3 )到卢森堡工作3个月以下的科研人员和交流学者;
(4) 到卢森堡进行文艺、马戏等表演1个月以下的人员;
(5) 外交机构、国际组织工作人员。
2008年10月1日起,卢森堡实行了新的移民法规,将工作许可纳入到 外国人居住证中,实行单一的居住证制度。原持有工作许可的可到外交部 移民局办理换证手续。
【外国人就业需求核查】对于上述需要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在卢森 堡就业,卢森堡政府要求雇主方事先提交职位空缺报告,由劳动部门在其 申请工作的欧盟劳动者信息库中寻找匹配数据,如无符合雇主条件的人 选,方可批准雇主雇佣欧盟外的员工,再履行有关程序。
3.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
卢森堡对于欧盟外人员来卢森堡就业审查严格,虽不存在配额,但需 层层把关,批准时间较长。办理工作许可有关内容详见4.5节。
【工作签证】一般而言,赴卢森堡工作签证办理周期为2个月。
【劳动援助机构】在卢森堡工作的所有“被雇佣者”必须加入卢森堡 雇员会,该会职能除了与政府沟通有关整体劳工利益外,主要帮助在卢森 堡合法工作的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、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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