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資深律師 姜慧蓉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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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對於大部分涉外民事關係,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解決的方式,並且中國已於1987年加入《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》(簡稱《紐約公約》,截止2013年7月15日,已有149個國家成為《紐約公約》的締約國),對於有選擇權的爭議解決,當事人在做決斷時至少應考慮的因素包括:
涉外民事關係比較複雜,涉及適用的法律以及不同國家法律之間的衝突。 根據中國法律,大部分涉外民事關係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法律;對於特定的民事關係,中國法律強制管轄。
3)選擇哪個國家的哪個管轄地點對自己更有利?
2)法院訴訟還是仲裁解決對自己更有利?
4)相關費用支出是否與爭議本身相適應?
1)哪個國家的法律對自己更有利?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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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慧蓉 律師